当前位置: 首页 > 设计资讯 > 维权资讯 > 正文

侵犯著作权维权思路

2023-12-12 1016 0
 一、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与某美术公司取得联系,称其承包了某建设项目,需要委托该美术公司对项目所需的雕塑进行设计、制作。
随即工程公司则以为了推进正式合作为由,让美术公司先提供设计稿,出于对工程公司的信任,美术公司将设计成稿交给了工程公司。从此,工程公司则没有了音讯。后经美术公司多次催问何时正式签订合同并开展下一步工作,但工程公司则称项目的雕塑版块不做了,所以无法合作了。
后来,美术公司人员到项目地出差,偶然发现项目园区出现了大量美术公司设计的雕塑作品,其设计的美术作品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被剽窃了。故美术公司将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承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二、著作权人的维权思路:
(一)案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美术公司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经过双方前期对项目的洽谈内容给,美术公司结合项目的要求,围绕项目主题开展了创作。在创作过程中,美术公司制作设计规划、分配设计任务,并组织主创人员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观测,搜集创作素材,手绘作品草稿,确定设计方案后用专业软件进行设计图制作,每个作品都制作了多个图层,并进行3D建模等等步骤才最终形成这些作品。
再从案涉作品来看,通过融入相关历史事件、人物、发明、文字等元素,以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进行了精心的结构布局;结合对相关人物历史背景的了解和对人物的理解、想象,通过人物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动作、配饰、色彩及线条,赋予各人物形象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这些作品蕴含着作者的精神认知、思想的表达,完全体现了作品的独创性,具有艺术价值和可复制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美术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已经完整的展示了案涉作品的创作过程,而且每个作品都是由多个图层叠加而成,各个图层都已分开展示,完全可以证明是美术公司创作的作品。作为被告的工程公司则未提供案涉作品的创作证据,进一步证明了美术公司是创作者身份。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案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美术公司。

(二)工程公司侵犯了美术公司的著作权,以相似加接触可能性原则进行论证。
1、项目园区内的雕塑与美术公司设计成稿是完全一样的。
首先,从整体上来看,项目园区内的雕塑与美术公司的设计图在视觉效果上完全一致。
其次,从每一个作品的细节来看,雕塑中所展示的人物、文字、物体等全部元素与美术公司的设计图完全相同,甚至连布局、字体都没有做任何改变。人物雕塑的神态、动作、配饰、明暗线条、甚至连衣服的褶皱都与美术公司的设计图一模一样。部分雕塑美术公司在设计时有一些是作了相对抽象的艺术表达,与实物会有很大的区别,然而园区内这部分雕塑与美术公司这种艺术性极强的设计却也一模一样。这种种细节的相同不可能是巧合,工程公司就是将美术公司的作品原封不动的进行了复制、抄袭。

2、工程接触到了美术公司的作品    
经美术公司在某官方网站查询,项目园区的雕塑工程的中标单位正是工程公司。由此可证明,案涉的雕塑都是由工程公司制作施工的。而工程公司此前确实获取了美术公司的设计成稿,所以,事实就是工程公司骗取美术公司的设计图,并擅自剽窃美术公司作品进行制作施工。
综上两点,工程公司已经构成侵犯美术公司著作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工程公司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在案涉作品就在项目园区中矗立着,处于持续侵权的状态,故应当予以拆除,且园区是一个开放性的公众场所,而被告却完全枉顾美术公司的智力劳动和精力付出,享受着其侵权给其带来的利益,故应当通过在地区内有影响力的媒体刊登道歉信,消除影响。
同时最重要的就是应当向美术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根据《城市雕塑艺术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收费标准》可以计算出案涉作品的设计费,以设计费作为赔偿标准是符合上述规定的,且更能展现公平合理性。另外工程公司还应当赔偿美术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公证费。

0
评论区(0)
正在加载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