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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冠、深圳市韦创力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2019-05-16 46264 0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冠,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韦创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浪口工业园82栋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59。
法定代表人:韦忠斌。
申请执行人黄冠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韦创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969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了下列控制措施: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的账户15×××39,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专户汇入人民币30350元,其中案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人民币350元,本院已依法上交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销毁侵权产品的证据,包括:照片三张、侵权产品发至塑料厂粉碎的发货单一张。同时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已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并不再生产销售侵权相关产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已获足额清偿,同时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被执行人已经销毁侵权产品,本院(2017)粤03民初969号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粤03民初969号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全部控制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松
审判员  徐玉婵
审判员  肖伟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鄢 静
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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