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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帮”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腾讯获判赔32.3万元

2018-03-21 40714 0
 故事发生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5起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漫画帮”构成侵权,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0.2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1万元。

  事件

 据了解,“漫画帮”是上海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移动端漫画阅读软件。2015年,针对元酷公司旗下“漫画帮”未经授权传播《狐妖小红娘》、《2B家庭欢乐多》、《君临臣下》、《塔奇》、《山河社稷图》等5部漫画作品,腾讯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这5部漫画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4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

 据悉,《狐妖小红娘》由杭州幻想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想岛公司”)员工庹新科(笔名“小新”)、樊鹏飞(笔名“盘丝大仙”)共同创作,并于2013年10月14日在原告的腾讯动漫平台网站发表并连载。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幻想岛公司签署了《漫画作品授权许可合同》。2015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开发并运营的手机APP“漫画帮”中,未经原告许可传播《狐》作品,用户可以在软件内在线阅读并下载该作品,原告已通过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以上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腾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狐》漫画作品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支出。被告辩称,被告声明漫画帮不是内容的提供方,也从未利用此软件或漫画内容获取任何商业收入,所以其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是恶意或故意的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果

  南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涉案漫画系我国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新科、樊鹏飞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二人证明其仅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该作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利归幻想岛公司所有。原告经幻想岛公司授权许可,获得涉案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事情发生到最后我们不得不提一下版权登记的重要性,这也是我们规避类似案件的一个重要要数。

  版权登记的重要性

  1.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在授权或转让时,登记的内容可以作为拥有权利的证明。 

  3.能够帮助著作权人确定和明确版权的归属,避免今后因为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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