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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与殷志强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018-01-23 29979 0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一中民终字第3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15号。
  法定代表人潘龙法,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致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志强,男,汉族,1968年5月28日出生,金陵科技学院教师,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14号。
  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简称中国期刊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清华同方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3月2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期刊杂志社和清华同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殷志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同意清华大学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1999年7月8日,清华同方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开发、制作、批发、零售等。1999年8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9]187号《关于清华大学申请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载明:“同意清华大学集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网,开设‘中国期刊网’站。”之后,两上诉人制作了中国学术期刊过刊全文光盘及数据仓库,除以光盘形式发行外,并在“中国期刊网”上提供。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主办的《南京政治学院学报》(简称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发表了《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署名作者为“李湘德、殷志强”。已经生效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殷志强系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发表的署名为“李湘德、殷志强”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唯一作者。
  2001年1月11日,中国期刊杂志社(乙方)同南京政治学院学报(甲方)签订了《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其中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刊物每期全文资料编入乙方数据库进行信息服务,该刊物资料版权归甲方所有,文责由甲方承担;2、经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每期全文资料编入CAJ-CD和CJN数据库进行信息服务,其中正文资料以文章为单位全文编入专题文献数据库,承担数据制作、上网费用,统一办理甲方刊物资料上网手续,并向甲方期刊颁发“《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证书”;3、乙方尊重、保护甲方刊物版权;4、CAJ-CD和CJN数据库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5、取得作者版权授权与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办法由甲方选择为由甲方取得授权,乙方将甲方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交甲方分配。根据该选择方式,甲方在其刊物显著位置上(如期刊版权页)连续三期刊登如下声明:“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扩大作者学术交流渠道,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予。免费提供作者文章引用统计分析资料。如作者不同意将文章编入该数据库,请在来稿时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该协议签订后,中国期刊杂志社将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每期资料编入其所有的网络数据库进行信息服务,登载于中国期刊网,并由清华同方公司制作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发行。中国期刊杂志社已向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支付了2001年稿酬共计人民币2115元。
  2003年8月18日,经殷志强申请,南京市公证处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证据保全:1、在电脑桌面上打开Internet Explorer;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cnki.net/,进入“中国期刊网”主页,并打印此页面;2、在此页面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一栏中点击“免费题录”,进入新的页面CNKI-KNS3.5题录数据库,并打印此页面;3、在上述页面中检索栏内输入字段:作者;检索词:殷志强;从2000到2000;排序:无;查询范围:经济政治与法律专辑,点击检索进入新的页面;4、进入新的页面http://211.151.91.86/cjbd/mainframe.asp?encode=gb,点击“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并打印此页面。该打印页面显示该《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作者为“李湘德、殷志强”,登载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光盘号为ELAW00S1。
  2004年7月6日,经殷志强申请,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南京市金陵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了证据保全:由金陵图书馆工作人员打开电脑,输入相关名称,调出《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即时打印一份,共三页,并获取金陵图书馆培训中心出具的打印资料收据一份。打印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同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上刊登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在内容、版式上均相同。
  一审法院还推定中国期刊杂志社将收录有《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数据库编辑出版,并由清华同方公司制作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发行。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开庭笔录中均认可《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已从中国期刊网(http:/www.cnki.net/)主页上撤除。殷志强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500元,公证费2000元,复印、打印、邮寄、交通、刻录光盘等费用共计1504.4元。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殷志强是《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作者,案外人李湘德擅自将该文投稿至南京政治学院学报并被该学报刊登,且登载了错误的作者信息。其次,对于在中国期刊网上登载该文的行为,中国期刊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均无过错,其仅应承担停止继续登载、传播该文的民事责任,并应支付相应稿酬,但中国期刊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不能证明殷志强已实际收到了该稿酬。再次,中国期刊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将《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收录进《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并公开发行的行为,侵犯了殷志强的复制权、发行权。鉴于《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已从中国期刊网上删除,已出售的光盘已经脱离二被告的控制,故可以采取在中国期刊网上刊登声明的变通方式以消除影响。此外,殷志强索赔数额过高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主张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非全部为合理必要的支出。综上,一审法院依照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十二)项、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期刊网登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数字化复制品而未支付稿酬的行为侵犯了殷志强的获得报酬权;2、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复制、发行《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数字化复制品的行为侵犯了殷志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3、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复制、发行、网上传播殷志强的涉案作品;4、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期刊网(http://www.cnki.net/)主页上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为殷志强消除影响;5、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殷志强经济损失18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004.4元;6、驳回殷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学术期刊杂志社、清华同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推定上诉人在光盘中使用了被上诉人作品,证据明显不足;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光盘中使用被上诉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酌定被上诉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高,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殷志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向法庭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称:本案一审是公正的,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酌定的合理费用不高,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两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二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本院除确认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外,还查明:
  一、1997年9月4日,新闻出版署致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新出音[1997]775号文件即《关于同意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批复》中载明:“同意清华大学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该电子杂志每月出版一期,每期按学科分为八个专辑。”该文件所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国内统一刊号》载明:“农业辑(月刊)CN11-9104/S;医药卫生辑(月刊)CN11-9105/R;文史哲辑(双月刊)CN11-9106/C;经济政治与法律辑(月刊)CN11-9107/C;教育与社会科学综合辑(月刊)CN11-9108/C”。1997年12月11日,中国期刊杂志社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编辑、出版、发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等。
  二、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2004)宁证内经字第42143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为1000元。
  三、(2003)宁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合理费用未包括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2003)宁证内民字第4624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
  以上事实,有新闻出版署新出音[1997]775号文件即《关于同意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批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新办发函[1999]187号《关于清华大学申请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上发表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复印件、(2003)宁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刻录有从中国期刊网上下载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光盘、中国期刊网上登载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打印件、公证书、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公证、复印、打印、邮寄、交通、刻录光盘等费用收据、《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提成、稿酬支付凭证(2001年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的书面陈述意见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两上诉人是否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上转载了《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转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是否侵犯了殷志强就涉案文章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一审判决酌定被上诉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过高。
  关于两上诉人是否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上转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问题。虽然殷志强未提供由两上诉人制作、发行的刊载有《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但南京市公证处(2003)宁证内民字第4624号公证书表明,中国期刊网上转载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基本信息包括了“【光盘号】ELAW00S1”的记载,且南京市公证处(2004)宁证内经字第42143号公证书所附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打印件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所载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版式、内容均相同,两上诉人亦承认以光盘的方式销售其数据库。此外,中国期刊杂志社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签订的《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等内容均表明,除作者特别声明禁止转载外,将包括过刊在内的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每期全文资料编入中国期刊杂志社数据库进行信息服务是中国期刊杂志社的权利也是其义务,而发表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的《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并无禁止转载的声明。因此,本院认定《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转载了《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一审法院推定中国期刊杂志社将收入该文的数据库编辑出版,并由清华同方公司制作成《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发行,并无不妥。两上诉人关于一审判决推定上诉人使用了被上诉人作品证据明显不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两上诉人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转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是否侵犯了殷志强就该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问题。根据新闻出版署新出音[1997]775号文件即《关于同意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批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按其内容分为数辑,每辑均有国内统一刊号,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性质应为电子期刊。电子期刊与传统纸质期刊相比虽然利用了不同介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期刊。2001年10月27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虽然《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发表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有违殷志强本意,但因该文在发表时并无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依据中国期刊杂志社同南京政治学院学报签订的《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协议书》的约定,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转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依法转载的行为,并未侵犯殷志强就该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两上诉人此项上诉理由成立,其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为涉案文章收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行为不属于转载、摘编范畴,两上诉人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复制、发行收录有涉案文章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行为侵犯了殷志强的复制权、发行权,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但是,两上诉人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转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后,应当依法向殷志强支付稿酬。两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已向殷志强支付了稿酬,而殷志强在本案诉讼中始终否认收到了稿酬,故本院认定两上诉人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转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后并未向殷志强支付相应报酬,侵犯了殷志强就该文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一审判决此项认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酌定被上诉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过高问题。两上诉人在本案二审诉讼中主张南京市公证处(2004)宁证内经字第42143号公证书与本案无关,该公证费用不应列入殷志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殷志强为本案支付的费用为7004.4元,而仅判决两上诉人向殷志强支付6004.4元合理费用,显然并未包括南京市公证处(2004)宁证内经字第42143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此外,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将南京市公证处(2003)宁证内民字第4624号公证书的公证费用作为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故两上诉人有关一审判决酌定被上诉人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关于两上诉人在其制作、发行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转载了《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事实及该行为侵犯了殷志强就该文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的认定正确,其酌定殷志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认定两上诉人在其制作、发行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转载《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的行为侵犯了殷志强就该文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将依法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67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67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复制、发行《马克思恩格斯人口生态思想探析》一文数字化复制品的行为侵犯了殷志强的获得报酬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殷志强负担202元(已交纳),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202元,由殷志强负担6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1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燕蓉   
审 判 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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