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设计资讯 > 备案资讯 » 经典案例 > 正文

杨德衡诉北京温特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8-01-13 23482 0

原告杨德衡,男,汉族,1939年8月12日出生,辽宁画院原副院长,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10号3-6-3。

委托代理人杨晓丹,女,汉族,1971年11月1日出生,北京法比勒思视觉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9号5-7-1201。

委托代理人李长波,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温特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闻作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松义,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德衡与被告北京温特莱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温特莱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德衡的委托代理人杨晓丹、李长波,温特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松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德衡诉称:我于1964年创作完成了国画作品《稻香季节》。该作品是工笔花鸟画创新的代表作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创作当年即入选“全国高等美术学校1964年毕业生创作成绩展览会”。此后,曾到日本、前苏联、美国、德国、朝鲜等十几个国家展出。该作品先后被收入《中国新文艺大系.美术集》、《中国现代美术全集》、《中国现代花鸟画全集》、《当代工笔画家百名》等画册,并在《人民日报》、《美术》、《美苑》、《收藏界》等报刊上刊登数十次。2008年,我发现温特莱公司擅自在其酒店大厅内的显著位置以较大篇幅复制了上述作品,并在其宣传册封面及内页和网站上的宣传片中使用了该作品。温特莱公司未经授权,在商业经营中使用、复制上述作品,侵犯了我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温特莱公司停止侵权、在其酒店大厅内以书面形式致歉并在《北京日报》或《北京晚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30万元。

温特莱公司辩称:我公司酒店大厅内悬挂的画作是油画作品,与杨德衡的作品不同,只是临摹或借鉴了杨德衡的作品,且我公司宣传册和网站上宣传片中使用的图案是油画作品的缩印版;并且,上述油画作品是我公司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已经支付了对价,即使油画侵权,我公司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杨德衡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德衡系国家一级美术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其创作的作品曾被国务院办公厅紫光阁、外交部钓鱼台国宾馆、天安门城楼、军事博物馆、中国美术馆等单位收藏。

1964年,杨德衡创作了工笔画作品《稻香季节》,尺寸为113cm×91cm。杨德衡在诉讼中表示该作品的主题是通过描绘丰收的场景,歌颂劳动者。该作品曾入选“全国高等美术学校1964年毕业生创作成绩展览会”,并发表在同年第六期《美术》杂志上。该作品还在《人民日报》、《收藏界》、《科技日报》、《科技大观》、《同泽书画》等报刊上发表,并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中国画》、《中国现代花鸟画全集》、《中国新文艺大系.美术集》、《中国书画世纪经典.当代工笔画家百名》等书籍。从1965年起,该作品曾被展出到前苏联、德国、泰国、朝鲜、日本和美国等国。

2008年6月16日,经杨德衡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温特莱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过程中,公证员对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接待服务台背景图(简称背景图)和题为“融的飞翔”的铜牌拍摄了照片,并从酒店大厅取得温特莱公司宣传册一份。公证书中所附的铜牌照片显示铜牌上有如下文字:“温特莱酒店通过《稻香季节》《瑞鹤图》这两幅作品,与宾客沟通,并赋予温特莱人更为新识的含义__‘融的飞翔’。”“《稻香季节》是一幅工笔花鸟画创新的代表作品,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画面中把人们心目中有着独特位置,象征吉利、祥瑞、高洁的仙鹤安排在丰收的稻田里,吉祥富贵的仙鹤飞舞欢鸣,在丰收季节与人同乐,另有一番情怀。”铜牌上显示的时间为2005年1月9日,署名为温特莱酒店。

公证处拍摄的背景图照片显示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接待服务台背景由两幅图组成,将左半部分背景图与涉案杨德衡主张权利的《稻香季节》作品进行比对,二者在图形的内容、整体效果、布局、着色等方面均相同,但背景图较为模糊,且上面没有署名。宣传册封面亦含有与《稻香季节》相同的图案,但上述图案仅显示了《稻香季节》作品的局部,宣传册内页中包括一张显示有涉案背景图的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照片。温特莱公司表示涉案背景图的尺寸为3.2m×2.8m,宣传册封面的图案是涉案背景图翻拍缩印而成。杨德衡对背景图的尺寸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温特莱公司对其作品进行了放大和虚化处理,主张涉案背景图和宣传册封面的图案系对其作品的复制。

温特莱公司在其网站(网址为:www.winterlesshotel.com)上的“企业文化”页面中亦登载了标题为“融的飞翔”的文章,署名“作者:贾翠萍、李濛”,创作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文章的内容与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内铜牌上的内容相同。贾翠萍为温特莱公司总经理,李濛为该公司员工。宣传片中含有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的照片,照片中显示的酒店大厅背景图与上述背景图相同。杨德衡还申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温特莱公司的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温特莱公司提出其酒店大厅内悬挂的涉案背景图系委托装修公司购买,但未就此进行举证。温特莱公司还提出其于2008年3月开始使用涉案背景图、于同年4月开始使用宣传册和宣传片,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亦未对“融的飞翔”铜牌上显示的时间和其网站上显示的“融的飞翔”一文的创作时间作出合理解释。

杨德衡在诉讼中表示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以温特莱公司宣传册中显示的经营规模、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的。杨德衡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5 000元,公证费3410元,交通费1090元,复印费108.3元。

以上事实有《稻香季节》画作、证书、报纸、杂志、画册、函件、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杨德衡作为工笔画《稻香季节》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杨德衡许可,不得使用。

本案中,首先,温特莱公司酒店大厅铜牌上及其网站上“融的飞翔”一文中对其悬挂的涉案背景图介绍时均称该作品是工笔花鸟画,与温特莱公司所提涉案背景图为油画作品的抗辩并不相符;其次,温特莱公司悬挂的涉案背景图的名称与杨德衡主张权利的作品名称一致;再次,涉案背景图除尺寸和清晰度外,与杨德衡的《稻香季节》作品在图形的内容、布局、着色等方面均相同,二者构成了相同的作品。并且,杨德衡的上述作品早在六十年代已经创作完成并通过多种途径公之于众,故在温特莱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涉案背景图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温特莱公司使用的涉案背景图系对杨德衡享有著作权的《稻香季节》作品的复制。对温特莱公司提出涉案背景图系不同于杨德衡涉案作品的油画作品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12
评论区(0)
正在加载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