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设计资讯 > 备案资讯 > 正文

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简介

2010-12-27 3223 0

    20011212,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EC)No 6/2002 of 12 December 2001 on Community designs)(以下简称《保护条例》),旨在为外观设计在欧盟范围内提供统一的适用法规,给予同等的法律保护,以避免由于各国规定的不同造成欧盟地区内部的贸易纠纷,影响产品的竞争力。同时也避免了在不同国家多次进行的繁冗登记手续,节省了管理费用。外观设计属于专利范畴。专利是企业争取市场份额,获得更大利润,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即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为了使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促进我国对欧盟的产品出口,本文现将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作一个基本介绍。

一、《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基本定义 1.外观设计 根据《保护条例》,外观设计是指,由线条、轮廓、颜色、形状、表面结构和/或者由材料本身装饰形成的整体或部分产品外观。产品是指所有工业和手工制品,包括属于整体产品的包装、装潢、图形和印刷文图。计算机软件不属于产品。整体产品是指由多个可以替换的部件组成,可以组装和拆卸的产品。 2.外观设计保护外观设计只有具备新颖性,并具有区别其他的独特性时才能受到保护。 3.内部市场协调局 《保护条例》确定,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承担《保护条例》的执行任务。内部市场协调局位于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市,是根据欧盟委员会19931220日通过的《共同体商标条例》成立的官方机构。 4.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形式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共同体外观设计有两种的保护形式:短期的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和长期的注册外观设计保护。非注册外观设计自该外观设计在共同体范围内向公众首次公布后的三年内受到保护。《保护条例》允许非注册外观设计在公布后一年内申请注册外观设计。在这一年的宽限期内,公布的外观设计可以得到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同时设计所有者可以检验市场的反映。其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独特色在注册时不受影响。如果超过宽限期再行登记,有可能出现被别人抢注的风险。注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以续延,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5.外观设计的所有者 (1)外观设计的设计人,或者他的合法继承人;(2)多人共同完成的外观设计,归多人所有; (3)如果没有其他协定或规定,按照雇主旨意,或者由雇员在工作中完成的外观设计,归雇主所有。外观设计保护的作用 6.权利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企业的市场战略和形象的组成,也是企业不断升值的无形资产。如果没有保护,企业的投资成果将有可能被别人无偿享有。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向其所有者提供独有的使用权和第三者在未得到许可的禁用权。使用权包括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生产、提供、销售、进口、出口或者使用。注册的外观设计是设计所有者的财产。它可以作为物权进行抵押,也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和破产程序中的清产内容。非注册外观设计向其所有者提供一种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的仿造外观设计的使用权。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公布 7.递交申请世界任何地区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或者各欧盟成员国的工商登记总局递交注册申请。如果是在荷、比、卢地区可向其外观设计局递交申请。每个单项申请费用是350欧元。申请表可以从内部市场协调局网站下载,填好的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途径或者当面递交。申请应包括可以重新复制外观设计的图表或照片的介绍。 8.多项申请可以为单个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单项申请),也可以为多个外观设计集中提出一个申请(多项申请)。但多项申请应注意,所有应用这些外观设计的产品应属于洛加诺国际商业分类中同一个类别。一个注册项下的多个外观设计可以单独分别的进行抵押,作为强制执行和清产的对象,可以单独的更新、修改、转让和失效。 9.审查申请内部市场协调局不对注册申请做深入的实质性审查,它只对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确定外观设计的分类、明确所有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否符合公共道德和习惯等。 10.注册登记及公布如果申请满足规定的表面的前提,内部市场协调局将此申请登记在注册外观设计名录中,并立即在外观设计公报中公布。 11.延迟公布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迟公布。在这段时间,所有人可以继续完善其市场战略,做好生产准备,而其外观设计内容又不被竞争者得知。对于延迟公布的注册外观设计,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公报中只公布注册人和外观设计名称,整个外观设计处于保密阶段。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提交注册申请后的30个月。 非注册外观设计 12.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公布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在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登记,它是通过杂志、广告、全国知识产权报纸、国际展会,或者向该行业的所有协会发送带有日期的公函的方式,向公众公开外观设计,就是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公布。这种公布至少得到同行业专业人士的认可,并能充分证明所有人对非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自公布之日起,所有者享有被保护的权利。所以,第一次公布的日期和相关证明材料要妥善保管。带有保密条件,不被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不能算作公布。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公布日期和公布方式至关重要。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可视为在欧盟公布,但前提是这种公布方式可以使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得到这个外观设计的信息。参加欧盟地区的国际展会是最少麻烦的公布方式。 13.保护范围凡在欧盟公布的非注册外观设计,不论其所有人的国籍,都受到保护。非注册外观设计保护从200236 日生效,凡是在此当日或以后公布的外观设计均可得到保护。在此之前首次公布的外观设计不受保护。
  内部市场协调局不负责审理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侵权诉讼。如果非注册外观设计被仿制,应由受害者提出起诉,由外观设计保护法院审理。其他 14.外观设计的无效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都可以向内部市场协调局提出无效申请,同时缴纳申请手续费。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证明一个外观设计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定义,不具备新颖性和独特性,危害社会风俗和习惯,根据判决权利人不享有权利,与已经注册的外观设计相同,或与其他法律相抵触时,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由内部市场协调局根据《保护条例》宣布无效,或者由外观设计法院根据判决宣布无效。非注册的外观设计可以由外观设计法院提出申请或根据判决宣布无效。 15.外观设计法院 欧盟没有一个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法院,根据《保护条例》的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应于200536日之前指定几个本国法院负责外观设计保护事务,并将法院名称和材料通报欧盟委员会。欧盟各国外观设计保护法院负责在欧盟范围内发生的有关外观设计破坏案件。如果被告在欧盟居住或设有分公司,被告所在国法院负责审理。反之,将由原告所在国法院审理。如果原告被告均不在欧盟居住或有分公司,将由内部市场协调局所在地法院负责审理。 16.代理根据《保护条例》规定,凡不在欧盟居住,或者在欧盟也没有实际存在的经营场所的自然人和法人,除了递交注册申请阶段,在其他任何阶段同内部市场协调局打交道时,都需要通过代理人。在欧盟居住,或者在欧盟有经营场所的不要求通过代理。内部市场协调局允许的、并列在该局名单的代理人,或者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允许从事商业权保护代理的律师,或者在欧盟的公司雇员都可以作代理人。 17.侵权的处罚如果外观设计法院确定侵权行为或者构成侵权威胁,法院可以做出判决,禁止被告继续侵权或者侵权威胁的行为,没收仿造产品,没收生产仿造产品的工具和材料,及其他欧盟成员国国际私法中的相应惩罚。以上是对《保护条例》的简单介绍,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欧盟的外观设计保护系统,并希望在欧盟注册拥有自主产权的外观设计,或者所拥有的外观设计在欧盟遭到侵权,可以咨询专业人员的意见,寻找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人和律师所,如有这方面需求,请登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的

二、我国和欧盟等外观设计保护情况
  英国和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的国家。英国于1710年,法国于1793年分别在版权法中将外观设计当作艺术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随着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外观设计在商品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明显,而版权保护无法满足对商品的制造、销售或进口的流通全过程进行保护。为此,法国于1806年,英国于1842年分别颁布了外观设计专门法,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76年和1889年制定了外观设计专门法,随后,在欧洲各国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逐渐制定了外观设计保护法。德国于2004312日制定了《外观设计改革法》,对原外观设计法,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规定上都进行了较大的变革,其条款由17条增加到67条,修改后的内容基本同欧盟的《保护条例》相一致。欧盟于2002年开始,通过《保护条例》开始实施统一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从2002年至20059月,欧盟注册并公布的外观设计共计13万余件,其中200519月底就注册了52709件,占到总注册数量的40%。欧盟中,仅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五国就占欧盟总注册数量的88.8%。其中,德国已注册外观设计为39617件,占到总量的29%, 英国占28.5%, 意大利占15.79%,法国占8.73%,西班牙占6.88%。 在欧盟注册的外观设计来源地区(以下数据摘自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至2005930日的统计)欧盟国家在欧盟注册量(件)占欧盟国家在欧盟注册的比例(%)占全部欧盟注册的比例(%)德国3272530.7223.98 意大利2122619.9215.56 英国1104410.378.09 法国1076010.107.89 西班牙92328.676.77 欧盟106540 78.08 非欧盟国家和地区在欧盟注册量(件)占非欧盟国家在欧盟注册的比例(%)占全部欧盟注册的比例(%)美国1199440.098.79 日本524217.523.84 香港18156.071.33 中国(大陆)5021.680.37 我国没有专门的外观设计保护法律,外观设计保护是通过专利法实现的。
  我国在1984年制定了专利法,在专利法中规定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条款。截至2001年底,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累计授权175404件,年申请量从1985640件到2001年的五万件以上。最近3年的申请量达23万余件,约占历年总申请量的一半。从2002年起,中国外观设计申请量超过德国,成为申请量最多的国家。 但根据欧盟的统计,至2005930日,我国在欧盟的外观设计登记仅有502起,占所有欧盟登记注册总量的0.37%,这个数字不论从每年我国的外观设计申请量,还是我国对欧盟的商品贸易量来讲都是很不相称的。这也说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如何在国外通过必要的手段对产品外观设计进行保护更显薄弱。我国企业存在外观设计专利工作的盲区,对外观设计专利存在较大的认识偏差,表现在对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在舆论宣传、管理和服务方面比较重视,企业也能够主动申请专利保护,但对同为专利类型的外观设计却重视不够,对工业品外观设计对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面对着有着上百年工业设计积累的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我们若不能很好地认识和运用外观设计专利的武器,将最终使我们的企业产品面临折戟沉沙的危险。最近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今后我国经济的发展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名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当今的商业竞争绝不仅仅是价格的竞争,而越来越是知识的竞争,技术的竞争和设计的竞争,我们不但要创自主知识品牌,而且还要善于保护自己的品牌,不仅要对产品的技术申请专利保护,也要注重对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我们每年同欧盟的商品贸易量很大,到欧盟地区参展的企业很多,我们许多很好,很有创意的外观设计产品在展会上公开亮相,殊不知这就等于公开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材料,而不寻求任何保护。使得我们原本就不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和挑战,为了在二十一世纪中叶全面实现小康的宏伟目标,我们应争取在虽短的时间内,以最快速度提高我国产品外观设计水平,提高我们外观设计保护程度,特别是加强在国外的保护力度,为中国产品立于不败之地赢得主动权。

36
评论区(0)
正在加载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