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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保护 深圳先行

2008-03-21 3843 0

       “法律不保护创意?”这是一直以来创意业人士面临的现实困惑,来自各地的司法判例也一再凸显和加强了这种困扰。曾经,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在判决一例广告侵权案时如是表述,“创意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即使本案被告照搬了原告的创意,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

        与此形成巨大反差的是,设计作品的被侵权已成普遍现象。深圳作为中国平面设计的发源地,设计师无论规模还是水平都居于全国前列,也由此成为侵权的高发地带。在以著作权法(即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架构的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下,尚无专门一部针对设计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基于此,市知识产权局历时两三年研究的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问题终于有了结果,日前《深圳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公布施行。该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这一规章的出台无疑意味着深圳市政府率先“保护创意”的力度和决心。

        杨晨曦没有想到,三年前与湖南广播影视集团的一场侵权之诉无意中为深圳平面设计行业树立了一个典型案例,作为第一个站出来为自己作品维权的设计师代表,杨晨曦由此引发2005年“设计师万人签名声援活动”,从而开启深圳对平面设计作品版权进行行政保护的议程。

缘起:与传媒大户的较量

         那时候的杨晨曦刚刚走出设计院校大门来到深圳。当他看到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在媒体上发布的有奖征集形象标识的启事后,欣欣然投去了自己的应征作品。满怀期待的他并没有在规定时间等到评选结果与任何通知,谁知一个月后却发现在湖南的一个对外招商洽谈会上,湖南广播影视集团用上了自己设计的标识。几番交涉未果,杨晨曦愤而在各设计网站发布自身的遭遇并求助。

         杨晨曦说,大学四年,他和同学们常上“中国设计之窗”网,并将其作为专业的精神家园,而正是这家深圳的网站助自己走上了维权之路。于是,杨晨曦一纸诉状将湖南广播影视集团告上法庭。

        该网站创始人冯家敏1992年南下深圳从事产品造型设计,2000年转而创建设计网站,从事设计业近30年。杨晨曦的维权之诉,是他研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开始。他记得很清楚,2005年开庭那天,正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而在头一天晚上,作为代理人的他还在临阵磨枪——学习庭辩常识。第二天庭审果真让人始料不及,被告请来一个特殊的“证人”。这位设计师证人称,作品出自其手,杨晨曦与其设计不过类似而已。冯家敏冷静辨认,发现对方递交设计稿虽与洽谈会上标识一模一样,但比例关系不对,一番质辩之后,法官当庭宣布将此证人作为第二被告。

        在等待第二次开庭的时间里,冯家敏将标识放大,请一位博士以技术手法通过概率测算,杨晨曦作品与标识的重合率在90%以上,而那位设计师作品与标识的重合率仅在35%以下,他准备了一套电脑演示程序当庭一放,底气十足。一年之后,湖南广播影视集团被判赔1万元并赔礼道歉。

 动议:研究制定保护办法

        在此期间,冯家敏发起了设计师万人签名保护设计作品版权活动,并呼吁全国人大立法。2005年7月,在冯家敏的动议下,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召开了设计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来自人大、政府、法院、律协、深大等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及相关设计行业的代表会聚一堂,官司在身的杨晨曦被推到了台前陈述遭遇,其人其经历因而在深圳设计的维权史上具有了典型意义。随后,市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门课题,研究制定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保护办法。

        如今杨晨曦已在广州一家网站从事策划,以他的说法是“仍在创意行业”,对于社会上形形色色征集设计作品的比赛,他已经热情不再,尤其是企业发布的类似活动他绝不参加,他认为企业征集标识不过是种假相,真正目的在于集思广益获取素材。

        在冯家敏看来,杨晨曦遭遇的情况在设计行业内属于招标侵权,在深圳非常普遍。一般是招标单位发布设计招标信息,然后收集设计作品,最后采用其创意甚至只做些许修改就予以采用。由于设计业务的特殊性,在交易中,客户往往不花钱或者先付少量的订金就可以拿走设计作品,设计师实际上处于弱势,而往往取证也成为难题,如果要讨说法的话可能耗费的时间、经历和花销往往要几倍于此,即便赢了官司,也输了金钱,所以许多设计师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据“中国设计之窗”对深圳设计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曾经独立承揽过设计业务的设计师当中,只有9.39%的设计师说,“我的设计作品从来没有被侵权”。冯家敏认为,全国设计师被侵权的比例恐怕没有这么高,“深圳集结了全国大量优秀的设计师,他们的作品服务全国,因此成为设计侵权的最高发地带”。

走出误区:“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

        走进冯家敏的办公室,看见他的手边放着两本英文版英汉对照的《知识产权法》,一本为英国的法律读本,一本为美国的案例丛书。他说在家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书籍已经有一人多高。为了维权,他一直在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他认为,现有的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并不能满足保护设计作品的要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创意,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认定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006年底,一桩历时三年的全国首例美术作品侵权案的最终判决凸显业内人士“创意不被保护”的困惑。涉案人高小华和陈可之均为知名画家。2004年,两人共同竞标创作中国三峡博物馆陈列的油画《重庆大轰炸》,最终陈可之入选。高小华诉陈可之抄袭其创作手法。在业内人士看来,两人油画有着相似的构图。法院的认定是陈可之有借鉴高小华作品创意的行为,但这种借鉴行为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学界人士解释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笔下之竹”,而不是“胸中之竹”。

         然而,在创意行业人士看来,一个作品往往创意是最为关键的。创意一旦形成,要表现出来就相对简单。实际上真正的劳动在创意,而创意需要厚积薄发的过程,而且需要创作者的知识沉淀。这个“创意”实际上就是内容,是非常需要保护的部分。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在拟定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时,就保护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进行了专门的研究。2007年3月,市知识产权局就保护办法邀请市人大、法制办、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文化局、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再次召开征求意见会。会上,冯家敏力挺“创意保护”,他说,“在现实当中,人们使用的创意往往指的是成果、作品,当我们通过创作过程,把大脑里的创意画出来、写出来,让大家可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这时候,创意已经成为作品的表达形式,当然应该受法律保护。

        冯家敏的说法得到了与会法律界专家与学者的肯定。深圳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朱谢群博士表示:创意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没有说不保护创意,法律界说的创意和艺术界说的创意不是一回事,所以在法律界不能把创意作为保护对象,原因就在于创意的概念太模糊。“创意”很难在英语、法语、德语里面找到对应的词汇,有一部分创意实际上就是表达。

        日前《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经政府公布施行,其第五条规定,“平面设计作品的实质部分,即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

       “创意”从“不被保护”的误区到最终写入保护办法,冯家敏认为,这是政府保护设计作品版权迈出的一大步,但他仍觉得可操作性不够强,比如创意的界定、识别,怎样的创意受保护等等都没有规定,他期待终有一天“创意保护”能进入深圳乃至全国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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