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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保护创意!

2008-03-13 3652 0

  法律界一直错误的认为:法律不保护创意。

  2006年底,“法律不保护创意”的媒体报道铺天盖地,起因是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在高小华与陈可之的著作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表示作品创意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社会舆论与鼓励创新、促进创新产业发展的国策形成巨大的反差,创意行业相关人士纷纷表示困惑和苦恼。

  这次,深圳政府出台《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 “平面设计作品的创意表达受法律保护”。深圳政府 “保护创意”,是否与《著作权法》相冲突?知识产权专家学者是什么观点呢?



深圳政府关于《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政府公告

  深圳大学法学系副教授朱谢群博士指出:创意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法律并没有说不保护创意,法律界说的创意和艺术界说的创意不是一回事,所以在法律界不能把创意作为保护对象,原因就在于创意的概念太模糊。“创意”很难在英语、法语、德语里面找到对应的词汇,有一部分创意实际上就是表达。

  中国设计之窗总编、知识产权专家冯家敏认为:法律界简单地认为创意=思想,根据法律不保护思想的原则进行推理,所以不保护创意。实际上,从语言学和法律概念上,创意并不等于思想,所以法律不保护创意的观点是错误的。这不是简单的文字争论,而是关系到作品内在表达形式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问题。

  深圳律师协会副主席崔军:创意在以往的《版权法》当中是不予保护的,创意在很多案例当中也没有得到保护,实际上一个作品往往创意是最关键的,创意一旦形成,要表现出来就相对简单。实际上真正的劳动在创意,而创意需要厚积薄发的过程,而且需要创作者的知识沉淀。我认为这个“创意”实际上就是内容,创意非常需要保护。

  冯家敏:只有当创意还在大脑里的时候,才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我们通过创作过程,把大脑里的创意画出来、写出来,变成我们可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作品,这时候,创意已经成为作品的表达形式,能够被我们感知。所以,作品完成之后的创意,实际上就是表达形式,当然应该受法律保护。德国的版权法除了保护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对作品的内在表达形式也给与保护,以防侵权人通过修改作品的颜色、线条,来逃避法律责任。如果要找一个与法律先进国家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我认为“创意”解释为作品的内在表达形式比较贴切。

  冯家敏还指出:法律界主观认为创意一定就是思想,明显与实际不符。在现实创作中,人们经常使用创意这个词的语言有:“大家把创意拿出来看看”——这里的创意是指作品;“你这个作品一点创意都没有”——是指作品没有创新的表现形式;语境不同,语义也有差异,这也是中国语言的特点。

  冯家敏还对如何认定创意?保护创意的原则和条件?做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他所提出的手影理论,对正确理解创意的性质有很大帮助。法律界朋友可以到中国设计之窗(http://www.333cn.com)论坛瓜棚夜话(http://www.333cn.com/bbs/forumdisplay.php?fid=49)交流讨论。


  据悉,按照深圳市政府《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要求,设计作品备案系统( www.szdc.org )已经建成开通。已经有深圳、广州、北京的设计师申请作品备案,非常快捷方便。

  深圳市政府《平面设计作品版权保护办法》的出台,将在全国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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