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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苹果电脑不能用“苹果图形”进入中国服装业

2006-06-12 14062 0


  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记者 李京华)“宛如让人咬掉一口的苹果”图形能否成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中国进军服装、鞋帽行业的商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决定书。这一判决表明,美国苹果电脑公司不得用“苹果图形”商标进入中国服装、鞋帽行业。

   据悉,右边宛如让人咬掉一口及单片叶子朝右上角翘起的一个苹果图形是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电脑及相关领域的标识。2000年4月,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图形”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鞋、帽等时,却被驳回。原因是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早已注册了一个没有缺口的苹果图形商标,两商标主要区别就是美国苹果的右边有一个缺口,构成近似商标。

  苹果电脑不服,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3年6月,商评委又做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苹果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苹果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撤销被告商评委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核准苹果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

  法庭上,苹果公司认为,正是其右面的显著缺口,苹果标识具有了显著性和驰名度,因此它应当在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以及在与现代计算机使用者生活方式紧密联系的产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这些时尚产品也包括服装、帽子和鞋。被告商评委则认为,由于计算机与服装两大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途径等方面都不同,不属于近似商品,也还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知名度能延伸到服装等商品。若将该商标使用在服装的领、袖、口袋等位置的标牌上时,消费者将难以明确区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苹果公司申请的商标与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的商标均由“苹果图形”构成,虽然二者在构图上存在差别,但二者在呼叫和含义上均为苹果,当二者使用在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服装等商品上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正确。虽然申请商标在计算机及其相关商品和服务上等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原告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供证明该商标是驰名商标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在服装等商品上不存在与引证商标混淆误认的可能。因直接认定驰名商标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故对原告要求认定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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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中国日报2004年3月25日报道:

苹果图形商标被驳回“美苹果”状告商评委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美国苹果电脑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宛如让人咬了一口的苹果”图形能否认定为驰名商标,能否在中国注册并应用于服装、鞋、帽等商品。在此之前,该苹果图形商标的申请被商评委驳回,理由是其与广东增城市苹果皮具有限公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

  成立于1977年1月的苹果电脑公司,从事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及无线商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等。该公司的标识是右边宛如让人咬掉一口及单片叶子朝右上角的一个苹果。

  2000年4月,苹果电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苹果图形”商标,指定商品为服装、鞋、帽等。商标局驳回了其商标申请,苹果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3年6月,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苹果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苹果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撤消被告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核准原告苹果公司申请商标的注册。

  苹果公司认为,正是其右面的显著缺口,苹果标识具有了显著性和驰名度,因此它应当在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商品和服务上,以及在与现代计算机使用者生活方式紧密联系的产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这些时尚产品也包括服装、帽子和鞋。被告商评委则认为,由于计算机与服装两大类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途径等方面都不同,不属于近似商品,也还没有证据能证明原告在计算机等商品上的知名度能延伸到服装等商品。

  商评委驳回美国苹果公司注册商标“苹果图形”的直接原因,是该商标与广东增城苹果皮具公司的已注册苹果图形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主要区别就是美国苹果的右边有一个缺口,对此,美国苹果举例:“三条腿的马比一条腿的马具有显著性。”

  “虽然从古至今有成千上万的雕像,但人们印象最为深刻的却是缺少双臂的美神维纳斯。”商评委则反问,两商标均为苹果图形,在口头传播中又有什么区别呢?显然,都被称为苹果牌,而且两商标若使用在服装的领、袖、口袋等位置的标牌上时,难以明确区分,普通消费者对两商标的整体印象近似。

  在法庭上,美国苹果公司提出要求法院认定苹果标识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法官明确告知该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最终如何认定将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

(CSC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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