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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评说《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
 
作者:    来源: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2007-07-18 13:51   点击:

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主席毕学锋

合同为创意产业护航

  享有“设计之都”盛誉的深圳,近年来,在平面设计领域创作出不少在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项目。但是,巨大的荣誉背后却隐藏着设计师们难言的辛酸。一直以来,围绕平面设计作品,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层出不穷。

  此次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的发布,为深圳创意产业朝着更规范、更健康的方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范本,同时也体现出深圳市政府对平面设计行业的支持。相信这份合同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商业运作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斯达高瓷艺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唐霏

 

维权将更加有力

  斯达高瓷艺是一家专业生产陶瓷餐具、陶瓷器皿、陶瓷花纸的企业,长期以来非常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相继荣获了中国名牌、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殊荣。公司的这些进步说明了我们的决策者在观念上的一些转变,这源于深圳政府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决心对我们的鼓舞。

  我们逐渐意识到,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重大意义和影响,事实也证明了斯达高瓷艺的经营理念和模式是符合这个时代的发展趋势的。

  近几年来,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力度正逐步加强,不论是在开展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还是对知识产权有关法规的制定上,都显示出国家正在逐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但事实上,我们在真正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时仍然有些难度,在实际操作中仍会遇到不同程度的阻碍。如公司面对的一些客户,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当我们开发出一些新产品、新花面销售给这些客户后,他们可能会把我们的产品交给其他一些同行去复制,以次充好。还有些同行,经常会模仿我们的陶瓷花面,并以更低的价钱去争夺市场。这些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一些侵权行为,但每次都因为取证难、耗时长等诸多问题,维权工作不得不被搁浅下来。这样的问题积累的越多,我们公司所遭到的损失也就越多。

  为此,我们一直都在期待有一份像《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这样既专业又具有相当公信力的示范合同文本来规范市场行为。

  有了这份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示范合同,在我们与客户合作的过程中,就可以严格按照合同的内容来执行,双方的行为都可以受到法律的约束,一旦日后发生侵权纠纷,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也可以成为我们维权的依据。

  这不仅方便了企业维权,也为企业节约了成本,从而起到真正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我们更可以在政府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支撑下,坚定不移地把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这条路走下去。



中国设计之窗总编冯家敏

合同破解世界性难题

  深圳的设计师们可谓遇到了千载难逢的好时机。在此之前,由于委托、受托双方权益不平等,设计师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委托合同》的发布预示着我们为之奔波几年的辛劳,终于结出了令人欣慰的果实。

  2005年深圳设计师座谈会上,市政府部门有关领导了解到设计师长期以来受到的不公正待遇,首次提出动议:为平面设计作品出台产权保护办法。两年后的今天,经过多番讨论,动议最终变成了现实。

  此前,我曾听到一种声音:深圳有这么多行业,政府部门为什么专门为设计行业出台这样一份示范合同?这份合同有没有实际意义?虽然这种声音很小,但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而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设计师,说起来很好听,在很多人的印象中,就是一个“三分钟产生创意”的轻松职业。事实上,在服务行业中,遭受最多不公平待遇的却是设计行业。

  面对一个设计作品,客户今天要红的,明天要绿的,设计师不能有任何意见,有意见就会失去客户。而且对于自己智慧创造的价值,设计师却不能理直气壮地拥有。

  有些行业却不同,如同属服务行业的律师,就享有预先获得报酬的权利,并且早在1998年一些地区就出台了相关管理措施对律师行业加以保护。而设计师,常常是从创意到制作绞尽脑汁完成了一项作品,最后却因为产权纠纷,得不到应有的报酬。

  事实上,如何保障设计师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据我了解,美国纽约平面设计协会的设计师们寻求政府立法保护自身权益的努力一直没有间断过。

  没想到,深圳却在国内第一个出台了《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并且走在了世界前面。这份《委托合同》对设计师所享有的署名权、报酬权以及发生侵权后权利人如何要求获得违约金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此,设计师有了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

  具体说,我认为这份示范合同至少有三大亮点。首先,在设计行业的商业运作中,对于设计作品的评审标准难以确定。过去,作品是好是坏都是客户说了算,如今示范合同中对评审标准、要求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其次,示范合同明确了知识产权的价值。一份设计作品,著作权归客户,设计费用是一个价格;著作权归设计师,设计费又是一个不同的价格。智力成果这一无形的商品价值在合同中得到了有形的呈现并被固定下来。而且委托方再拖欠设计费用,设计师们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从此不再维权无门。

  最后,对于设计成果,示范合同规定了委托方的认可时限,如果再出现委托方迟迟不给出评审意见的情况,合同约定超过15天,即视为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从而改变了设计师过去处于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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